序号 |
环节类型 |
责任处(科室) |
审查内容 |
审查标准 |
审查方式 |
办结时限 |
1 |
申请 |
企业 |
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窗口,通过身份验证、签订服务协议后,填写申请表格(报告),递交申请材料。 |
|
|
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|
2 |
受理 |
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经信委窗口 |
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,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。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,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经过核验真实有效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以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,出具《一次性告知通知书》,并以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。对不符合要求的,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告知权力救济渠道。 |
对照受理条件、申报材料清单,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。 |
网上预审和受理 |
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|
3 |
审查 |
化工处 |
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,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。 |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,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 |
实地核查、实地核查 |
自受理后第6个工作日完成 |
4 |
决定 |
委领导审批 |
对处室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,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决定意见。 |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,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 |
书面审查、实地核查 |
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|
5 |
送达 |
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经信委窗口 |
对批准申请的出具《办结通知书》;对不予批准申请的出具《不予许可通知书》,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。电子送达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。 |
依据审查、决定意见出具办理结果。 |
书面审查 |
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。 |